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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云周中学2022年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2年07月05日  浏览次数:

根据《瑞安市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瑞教义〔2022223号)和《飞云学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长:黄扬俊

副组长:   徐延安

  员:其他各线工作人员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就近、免试的原则。保障施教区内每位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学位,招生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录取新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

(二)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公民同招”,公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方便广大群众为目的,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科学合理设置入学报名工作事项和流程,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招生对象和要求

(一)七年级入学对象为六年级毕业生。

(二)七年级新生分别凭《学生基本信息表》,以及本人户籍证件、父母(本人)房产证(不动产证)等校报名。

四、招生批次和时间

(一)公办学校招生批次

第一批: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和父母或本人房产证(不动产证)的适龄少年。

第二批: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父母及本人无房产证(不动产证)的适龄少年。

第三批:施教区范围内无户籍,父母或本人拥有房产证(不动产证)的适龄少年。

第四批:施教区外需就读的适龄少年。

学校所属街道范围内适龄少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拥有全额期房业主子女;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拥有事实房产业主子女;学校施教区范围内企业法人代表子女(一年以上)。施教区范围内事业单位职工、父母在工厂务工从事农业生产等确实需要在施教区内就读的孩子(父母有相对稳定住所)。

(二)招生时间

1.网络报名阶段:2022年,公民办学校及新居民子女招生均采取网络同步报名,统一使用“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符合飞云教育学区公办学校前三批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先参加对应公办学校报名;如需就读市内其他民办学校,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可以同时参加市内其他民办学校报名。

今年网络报名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公民办学校同步报名,第二阶段为公办学校网络补报。网络报名截止后,招生管理系统将不再接受相关报名信息的更改。任何学校不得在招生管理系统以外另行组织招生报名。

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按以下操作进行网络报名。报名时,先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进行实名注册(已有“浙江政务服务网”帐号的无需重复注册),注册后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一报名。

方法一:下载安装“浙里办”手机APP,并登录系统,在界面上方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点击“在线办理”;依次选择“温州市”、“瑞安市”,再根据提示进行报名。

方法二: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后点击“确定”登录系统,并根据提示进行报名。

学生(家长)可登录“招生管理系统”,查看报名须知,获取对应学校招生信息(如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计划等),并实时查询报名情况。系统将在学生(家长)完成报名、获得预录取顺序号及确认录取后,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通知监护人。详见“2022年瑞安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指南”(将在瑞安市教育局官微“瑞安教育发布”及其他媒体上发布)。

2.信息查验阶段:网络报名截止后,学校对报名本校学生的报名信息进行核对查验。部分无法核对信息的,要通知学生家长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退档。学校审核后及时公示结果。

3.招生录取阶段:飞云教育学区公办学校实行同步开展录取。

招生基本流程安排如下:

学校范围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市内其他民办学校

学区内公办学校

公民办学校网络同步报名

(已取得积分的新居民子女网络报名,未成功取得积分的新居民子女不能参加网络报名)

 

公办初中:7月4日—13日

 

学区内公办学校

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积分的新居民子女线下现场报名

7月14日-7月16日

市内其他民办学校

学区内公办学校

资格信息查验

公办学校为714—23

全市公民办学校

1.公办学校第一、二、三批录取及超计划数学校超计划学生统筹

2.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到公办学校。

724—81

学区内公办学校

发布新居民子女录取名单

8月5日前

学区内公办学校

第一、二批补报录取

87

学区内公办学校

第四批报名录取

88812

五、招生程序和方式

(一)公办学校招生程序及方式

1.公办学校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先招收第一批适龄少年。若第一批报名学生人数少于该学校招生计划数,学校应如数录取;当第一批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根据“住、户一致优先”的办法予以录取。

2.学校招收第一批适龄少年后尚有剩余学额,启动程序招收第二批适龄少年。若第二批报名学生人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按照户籍取得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录取。

3.学校招收第二批适龄少年后尚有剩余学额,启动程序招收第三批适龄少年。若第三批报名学生人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按照房产证(不动产证)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录取。

4.按上述程序依次招录前三批和接受统筹(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等)的适龄少年后尚有剩余学额,各有关学校采取分层次、分区域公开报名,独立组织实施电脑派位或参照电脑派位方式招收第四批适龄少年。飞云教育学区范围内,每一位施教区外需就读的第四批适龄少年,只能参加一所学校报名。

5.因超计划数或其他原因未被录取的第一、二、三批适龄少年,参照《2022年瑞安市部分学校新生入学统筹办法》相关规定,由市教育局和教育学区统筹安排到尚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就读。

)新居民子女招生,按照《2022年瑞安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教育局文件)执行。

六、公办学校招生有关政策说明

(一)学校施教区范围:云周街道

(二)房屋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房产证(不动产证)未记载用途的,土地证记载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用地。民间契约及协议均不视作招生的房产依据。

(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父母或本人的房产证(不动产证)(住宅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及以上)登记时间均截止于20226月30日。

(四)适龄儿童少年在施教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和房产持有人的户籍均须与上述房屋地址一致,并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且户籍迁入及房产取得时间符合入学要求,凭相关材料证明到学校报名。

(五)2016年4月10日后取得住宅房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产证的,户均且每户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及以上,须提供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唯一房产证明,同一套房产3周年内安排一户产权人子女就读,户籍迁入及房产取得时间符合入学要求,凭相关材料证明到学校报名。

(六)房屋在抵押期间的,须提供抵押证明或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房屋产权证明,户籍迁入及房产取得时间符合入学要求,凭相关材料证明到施教区学校报名。

(七)政策优待对象

1.持居留证的适龄华侨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指其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成年兄姐等)在施教区内拥有户籍和房产的,可持市侨办核实后的相关材料(包括父母及本人华侨身份证明、居留证,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不动产证〉,适龄华侨儿童少年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或公证书等)到监护人户籍、房产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其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内拥有房产的,也可持房产证(不动产证)和市侨办核实后的相关材料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参照以上方法执行。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瑞籍现役军人子女驻瑞部队现役军人(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户籍登记在集体户的军转干部子女,其入学根据军政〔2021247号、浙政联〔20132号及瑞政办〔2014164号文件执行。

3.市人才(企业人才)子女,按照《2022年瑞安市人才(企业人才)子女照顾入学实施细则》执行。

4.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援鄂医疗队员子女,按照《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援鄂医疗队员子女的通知》(温教办基〔2020〕6号)等文件执行。

5.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的其他照顾对象,按规定予以妥善安排入学。

(八)其他特殊对象

1.因孤儿领养、父母离异而户口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民政、公安、法院等单位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2.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移民,其适龄儿童少年须持父母或祖父母移民审批表到移民安置点施教区学校报名。

3.残疾儿童少年按规定到有关特殊学校报名入学或到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

七、招生计划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七年级招收4个班,180名学生

、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飞云教育学区:65579905

云周中学:65589928  

(二)监督电话:

飞云教育学区:65579905;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府办纪检监察组:65815611。

九、其他说明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原有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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